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翁某,男,汉族,1985年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身份证号码:441××××。
申请人:周某,女,汉族,1985年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身份证号码:460××××。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颜某,女,汉族,1997年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身份证号码:440××××。
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93年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52××××。
审理经过
申请人翁某、周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某名下的位于海丰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海丰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92万元)。案外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函作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翁某、周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颜某名下的位于海丰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海丰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9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翁某、周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