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河江泰华路248号帝景豪庭9座32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9355882K。
法定代表人:黄健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系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的员工。
被告:陆向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与被告陆向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本案。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向群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