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马墓村马墓组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AL26G38K,联系电话:187××××9625。 法定代表人:韩中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明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雪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郦琬 书 记 员 覃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