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任二雷,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祁中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祁中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交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巍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