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东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申请人:焦飞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东峰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飞乐名下位于洛宁县房权证号为(宁房字第××号)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焦飞乐名下位于洛宁县房权证号为(宁房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杨东峰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