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大武口区。
原告:赵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大武口区。
被告:任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倩倩、赵小军与被告任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王倩倩、赵小军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倩倩、赵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王倩倩、赵小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