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文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铜峡市电力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王宁,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行,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柴文静与被告王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0年11月26日,原告柴文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柴文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柴文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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