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八一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贺志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婵,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雅安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333号附35号4栋一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雅安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3元,由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