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城固县八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汉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行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银滩路**。 法定代表人:何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被申请人:城固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办事处市政巷 法定代表人:徐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陕07财保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城固县八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情况
城固县八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复议称,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回复大东建司不承认其单方结算结果,同时对其决算书中的问题一一指正,双方也进行了协商。大东建司违背双方约定,在剩余工程款未届清偿期,且未得到双方确定的情况下擅自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重侵犯复议申请人利益。复议申请人公司运营正常,不存在不能清偿预期债务的情形。请求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财保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驳回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等问题不是诉前财产保全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城固县八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张鸿江 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闫炳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