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岚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发明,经理。 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岚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岚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管道清理清洗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上海青浦北青公路6589弄的3期A/3期B污水道管网进行疏通清洗维保养护事宜(一年2次污水管网养护),工程价格48,000元,并约定付款期限。2020年3月25日原告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只支付了24,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3月25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管道清理清洗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上海松青浦北青公路6589弄的3期A/3期B污水道管网进行疏通清洗维保养护(一年2次污水管网养护),工程价格48,000元,时间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甲方应在本次工程完工结束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工程款50%,剩下50%工程结束后七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如出现管道塌方错位需要开挖,费用另计。合同另对双方的义务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污水道管网疏通清洗维保养护。2019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24,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支付原告24,000元,2020年3月30日,原告又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24,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付款。原告催讨未着遂诉至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管道清理清洗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单及原告陈述为证,并经当庭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事活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利用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为被告进行污水道管网疏通清洗维保养护,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给付责任,原告诉请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和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岚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价款24,00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静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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