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0150302156,住址:习水县杉王街道国际城商业楼101。
负责人:杨咏华。
委托代理人:刘宇,该行员工。
被告:黄浪切,男,30岁,****年**月**日出生,住习水县。
被告:钟乾利,女,31岁,****年**月**日出生,住习水县。
被告:习水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杉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65792619U。
法定代表人姓名:秦壹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诉被告黄浪切、钟乾利、习水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了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双方未达成意见,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浪切、钟乾利、习水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被告黄浪切、钟乾利自愿负担(已经支付给原告)。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