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赖庆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韦生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柳州市大柒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293号雅儒花园15栋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BLF93M。
法定代表人:韦生新。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赖庆文、陈英与被执行人韦生新、柳州市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不当得利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5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生新、柳州市大柒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赖庆文、陈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韦生新、柳州市大柒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韦生新有银行存款1688元,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7504元,未执行金额为15816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