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陈宇(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畅阳路8号。 被执行人:李巍,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叶爽,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陈宇与申请执行人辽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巍、叶爽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陈宇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陈宇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孙福来 代理审判员  刘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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