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新庄北区。
被告:孙艳霞,女,住荣成市寻山街道老集贸市场西段从东数第一个门市。
被告:赵乐成,男,住荣成市寻山街道老集贸市场西段从东数第一个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沐林与被告孙艳霞、赵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沐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沐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