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合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黄玉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海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152420266H。 法定代表人:戴跃,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诵桥区磬云路与胜利路交口御河园小区5号楼109、206、40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8905233B。 负责人:吴颀,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代合义与被告黄玉祥、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代合义撤回对被告黄玉祥、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文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