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宝汉,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钟华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宝汉与被执行人钟华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122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所、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伤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2执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