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邢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丽娜与被告邢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丽娜撤回对被告邢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丽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