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贤成,同仁市新贤新型墙体环保材料厂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亮,男,汉族,同仁市新贤新型墙体环保材料厂经理,住同仁市。
被告:旦巴让杰,农民,住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贤成与被告旦巴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贤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贤成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贤成撤回对被告旦巴让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王贤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