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微悦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8633258L。
法定代表人:郭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军,北京正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身份号码×××。
被告:杜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兰微悦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珊、杜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兰微悦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微悦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微悦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微悦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