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赵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与被告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永因被告赵海英违反借款到期后应当偿还的义务,拖欠借款20000元未偿还,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赵海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2019年6月偿还属实。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海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赵海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