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永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鼓楼新建街。

被执行人:李为义,男性,1954年04月13出生,汉族,住麻城市鼓楼万家巷。

被执行人:周继珍,女性,1952年05月19出生,汉族,住麻城市鼓楼凉亭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生与被执行人李为义、周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动产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予以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周继珍名下账户资金19365.69元,其中被执行人周继珍领取一年的生活费7200元,申请执行人杨永生领取案款12165.69元,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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