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47号。
负责人:王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宇,男,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姜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姜声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声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辽0302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