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新,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西湖新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76199U。

法定代表人:裴义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勇与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胡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勇撤回对被告湖北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胡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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