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负责人:崇文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侠,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磊,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春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旧县镇政府职工,住洛川县旧县。

被告:李文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旧县。

被告:张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洛川支行)与被告刘春岗、李文慧、张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工行洛川支行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文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洛川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慧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文慧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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