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田×,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依法免交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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