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金马精汇天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镇平板量具工业园(炉头村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唐智泰金马量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镇炉头村西南(316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智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金马精汇天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高唐智泰金马量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唐县赵寨子镇高寨子村以东、聊禹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11098平方米及(不动产权证号:高国用2015第0150070)和位于高唐县赵寨子镇丁岗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918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高国用2015第0150054)。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马精汇天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高唐智泰金马量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唐县赵寨子镇高寨子村以东、聊禹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11098平方米及(不动产权证号:高国用2015第0150070)和位于高唐县赵寨子镇丁岗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918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高国用2015第0150054),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马精汇天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晓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