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凤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陈唐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翔,兴义市顶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晴隆县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天隆家园东观新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J2H8U9L。 法定代表人:张锡金。 被告:贵州晴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TM1K8B。 法定代表人:蔡俊。 被告:贵州新东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办东观新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TM1K8B。 法定代表人:潘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凤碧、陈唐虎与被告晴隆县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东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宋凤碧、陈唐虎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凤碧、陈唐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宋凤碧、陈唐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桑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