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炜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海云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王炜诉称:2017年12月7日,被告陆军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陆军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13.5万元。庭审中,原告王炜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被告陆军返还借款2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陆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炜人民币300000.00元(叁拾万元)。原告自认被告曾还款10000元。2021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归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炜借款2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陆军负担。
原告王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海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