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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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鄂伦春自治旗吉文中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文民族中心幼儿园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凤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文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丽与被告王晶、王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王凤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晶给付借款40000元,被告王凤文对上述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王晶向我借款40000元,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王凤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于借款日出具借据一份。经多次催要,王晶未还借款,现王凤文离家,不知去向。

被告辩称

王晶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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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文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提交2018年12月20日借据,主要载明,王晶向王丽借款40000元,借款时间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王凤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吉文镇光明社区居委会证明,王凤文系我社区居民,自2020年3月至今未在我社区居住,无法联系。对上述2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晶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二年即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被告王凤文为该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于2020年3月至今未在吉文镇光明社区居住,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借据、吉文镇光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被告王晶在原告王丽处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履行全部还本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王凤文对该债务的给付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王晶、王凤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丽40000元;

二、被告王凤文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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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60元,由被告王晶、王凤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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