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再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与原告系叔侄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与被告系父子关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再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再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1473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所有的川R×××××号车辆为被告从华丽高速八德服务区运输土方,该工程于2020年初已全部完工,被告差欠原告运费未付,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欠条,金额总计14736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支付运费。 被告彭润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见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只是被告没有拿到工程余款,无钱支付给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6日彭润平向杨再忠出具欠条,载明:于2020年9月16日结算从2017年至2020年欠八德运输土方劳务费14736元,经双方协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彭润平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彭光见与彭润平系父子关系。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1份,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彭润平以出具欠条的方式对杨再忠从事八德土方运费进行了结算确认,彭润平差欠杨再忠运费14736元一直未支付,杨再忠请求彭润平支付运费14736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彭润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再忠运费14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彭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加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