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小平,男,汉族,1954年出生,住所地:兴业县。

被执行人:凌德强(凌水),男,汉族,1970年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小平与被执行人凌德强(凌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兴小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凌德强(凌水)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凌德强(凌水)一次性偿还38000元给申请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680元,现被执行人已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4月25日,申请执行人钟小平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兴小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兴小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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