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思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罗荣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告:郑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思婵与被告罗荣钊、郑桂生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思婵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按简易程序计算且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思婵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向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 鹏 书 记 员 刘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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