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都市穿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臣,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海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102-9号。

法定代表人:刘佰文。

被告:胡国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告:伍震,男,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北京都市穿梭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海华信科技有限公司、胡国春、伍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张士林开具诉讼费票据及公告费票据,但北京都市穿梭广告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上述两项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北京都市穿梭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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