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娟,女,山西蔚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京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卫东与被告京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京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驾校报名费3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打算给其女朋友报考驾照,由于其与女朋友均在外地,经朋友介绍,原被告相识,被告称其与岚县鸿运驾校的某些教练熟悉,报名后可以争取让原告女朋友尽快取得驾驶证,被告当时要求原告把报名费直接转给他,同时要求把报名材料放在原告女朋友附近的超市,原告出于信任于2020年7月4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3800元,但是被告至今未给报名,最近才从超市寄存处将报名材料取回,经与驾校确认,驾校称没有报名。原告及原告女朋友多次要求被告退费,被告谎称已报名,需要领导签字才能退费等理由借故推诿。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1、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2、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京飞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7月4日给被告转账3800元,让被告给其女朋友驾校报名,但是被告至今未给报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费,被告至今分文未给。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3800元而使原告受到损失,被告作为得利人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京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卫东报名费38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京飞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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