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据反馈的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波名下的鲁K7××××号车辆,因该车辆无法控制,故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划拨了存款**元,已转执行费。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1313号执行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晨)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九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