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634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履行2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履行21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同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4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曙东 审判员 赵建忠 审判员 段源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