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建房工程款已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成立,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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