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人:林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倩,系申请人林某1之母。 申请人:林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倩,系申请人林某2之母。 申请人:林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倩,系申请人林某3之母。 诉讼代表人:邓巧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宁县金石镇金石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许明祥,系该组现任组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倩、林某1、林某2、林某3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新宁县金石镇金石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求冻结新宁县金石镇金石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由原组长林卓明代为保管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2000元。申请人陈倩、林某1、林某2、林某3等167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陈倩、林某1、林某2、林某3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宁县金石镇金石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2000元(该款现在原组长林卓明的存款账户内,开户行:新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30××××8028),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陈倩、林某1、林某2、林某3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鸿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丽菲 书记员郑丽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