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D。

法定代表人:李华生。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X。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U。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7。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被执行人:赖可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赖可宾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标的为3730918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财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交转付执行款的申请,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至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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