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现峰,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桃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郊区平坦镇富山村桃源居小区1号楼旁。
法定代表人:赵贵清,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现峰与被告阳泉市桃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现峰、被告阳泉市桃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现峰于2021年7月5日以与被告阳泉市桃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现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张现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