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市易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527599XA. 法定代表人:张营营,经理。 被告:迟向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南皮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市易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向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并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