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李海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莹与被告李海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莹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未宣判前,原告张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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