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某,系宁夏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975年1月1日,宁夏石嘴山市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宁夏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 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