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65219。
法定代表人:吴丽珍。
被执行人:朱肖惠,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朱春琴,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朱春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谢李萍,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朱肖元,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夏海芬,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庆元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02执98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吴其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傅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