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映山街98号。

负责人:王荣洪,院长。

被执行人:唐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蓬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移送执行唐彬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8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唐彬现在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无能力履行义务。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文国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洪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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