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鲍永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人,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代理人:鲍永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人,住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号。
被执行人:焦博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原籍陕西省澄城县,系青海省共和县农商银行职工,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鲍永莲与被执行人焦博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焦博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焦博锋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鲍永莲的委托代理人鲍永录,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焦博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鲍永莲的委托代理人鲍永录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焦博锋于2021年10月底前一次性履行完毕案款100000元。若被执行人焦博锋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案恢复执行后将被执行人焦博锋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1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周加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