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豫宁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舒恩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栋、舒恩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栋、舒恩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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