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曲钢,镇长。

委托代理人穆云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乔鉴鑫,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赵景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兵(第三人赵景森之次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建华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赵景森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建华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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