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仕天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汪广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同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仕天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汪广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仕天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许强、被告汪广鑫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中仕天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非法侵占的中仕天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汪广鑫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在2019年11月22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刑。刑满释放后,又于2020年11月30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法定代表人资格。根据法院判决及公司章程规定被告侵犯了公司财产应予追缴。由于被告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公章、执照),导致公司业务中断,员工无法开资,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中仕天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中仕华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广鑫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二、判令被告汪广鑫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诉讼请求是解除中仕华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广鑫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告以中仕华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而不是本案的原告中仕天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原告与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仕天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青毅 审 判 员  张前英 人民陪审员  石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汝升 书 记 员  姜明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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