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瑶刑初字第00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5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说明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又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